日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水利廳發布關於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全文如下: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水利(水電、水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發展活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減負強企激發企業發展活力的意見》(浙政辦發〔2022〕8號)規定,現將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明確如下: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照《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17〕104號)規定,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麵積一次性計征,現行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麵積一次性計征,收費標準同上,開采期間,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按銷售額的0.8‰計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製磚、瓦、瓷、石灰的,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噸計征;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百分之八十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
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按照《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調整我省水資源費分類和征收標準的通知》(浙價資〔2014〕207號)規定,水資源費按實際取水量征收,水力發電按發電量征收,現行收費標準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業、原水企業0.20元/立方米,工商業自備取水0.20元/立方米,貫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發電0.008元/千瓦時,特種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2元/立方米。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百分之八十收取水資源費。
結合《浙江省節水型企業水資源費減征管理辦法》,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稱號的取水戶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64/100征收;獲得省級節水標杆企業稱號或國家重 點用水企業水效領 跑者稱號的取水戶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四成征收。對同時獲得兩種及兩種以上稱號的取水戶,按四成征收,不重複減征。
三、上述收費標準的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2022年已按原標準收取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資源費,按照“誰執收、誰發起”原則,及時主動做好非稅收入退付工作,並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
2022年2月15日